跟單信用證有時也稱為“銀行家的商業信用證(banker’scommercialcredits)”及“銀行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lettersofcredit)”,為國際貨物買賣的賣方提供擔保,確保他能夠在貨物裝運后獲得付款,即使買方無法付款或買方的票據被拒收(dishonoured)。
一、單涉及跟單信用證的國際貨物買賣通常涉及以下流程:
貨物買方在他本國向他的銀行(開證行)按該銀行的標準格式以另一國的賣方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信用證開立涉及開證行支付貨物合同價款或承兌或議付賣方按該金額開力的匯票(例如:支票)的承諾。開證行可能要求買方為其對賣方的預期支付責任提供保證金,或也可能依賴買方的良好信譽。開立信用證的標準條件通常是向銀行繳納針對貨物的一筆費用以及和貨物相關的裝運單據。一旦開證行同意開立信用證,他要求在賣方國家的通知行告知賣方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的開立。通知行也可能承擔向賣方付款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信用證是“保兌”的(相反為“非保兌”的)。此后賣方向通知行提交裝運單據(包括貨物發票、提單或海運單以及,在CIF條件下的海運保險單,等等)。如果備齊單證,通知行通過支付、承兌或議付買方開立的匯票而向賣方支付貨款。隨后通知行將裝運單據遞交開證行,開證行隨后向買方交單,使得買方能夠在卸貨港接受貨物。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是收費的,當然最終費用由買方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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